【今日普法】林某男扮女装行窃真“刑”
发布时间:2023-04-08 15:17:18 人气:26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皮宣文 李芳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皮宣文 李芳)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一些好逸恶劳者为获取不义之财竟不择手段,演绎出一幕幕啼笑皆非的闹剧。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扮女装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7月21日出生的无业人员林某某,系湖南省岳阳县步仙镇人,其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但其出狱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经赫山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平时装扮成女性进行网络直播。2023年1月9日凌晨,林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HICLUB”酒吧玩时经朋友介绍与男性被害人李某相识,当日4时许两人一同前往益阳大道维也纳酒店819号房间休息。林某某趁李某睡着时,将李某放置在酒店房间内的3000元现金及一包和天下香烟盗走。
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