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法廉政官网!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当前位置:首页>>地域信息>>益阳市

赫山检察: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3-06-01 11:57:51 人气:315

赫山检察: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琴)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近期,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向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跟进式监督,切实保障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何某与其妻何某丽自2015年开始经营私人诊所,在2018年5月至2022年4月,两人明知刘某自行加工的“便秘丸”是未取得国家相关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自制三无产品而予以进购并销售,共计从刘某手中购进4110元的“便秘丸”约50斤。为获取非法利益,何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情况下,伙同妻子在诊所内给便秘患者治疗,以400元每瓶的价格(250克/瓶的规格)销售“便秘丸”,给患者使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合计销售约48.8斤(18.5万粒)“便秘丸”,销售金额3.8万元。

2018年5月至2022年4月,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刘某未取得国家相关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为其提供位于资阳区某菜市场附近的某药店作为“便秘丸”的加工场所,吴某军共提供加工场地和工具约6次,共加工出“便秘丸”约50斤,共非法获利约1000元。

[履职过程]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与其妻子何某丽明知刘某出售的“便秘丸”未获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备案,仍然予以购进,并将购进的“便秘丸”分装到塑料瓶中,塑料瓶装上未标明批准文号、药品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又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显然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2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就违法行为人何某、何某丽、刘某、吴某按销售金额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事项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对惩罚性赔偿金的倍数及数额没有异议。听证会后,何某等4人共同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11.4万元,并赔偿受害人6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另外,何某与其妻子何某丽在其店内、集贸市场等醒目、人员密集地段张贴召回公告,积极消除风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何某、何某丽、刘某、吴某在案发后主动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且积极张贴召回公告,防止侵害风险扩大,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已无提起诉讼的必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终结审查。

何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给患者私开处方,并购进未获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的“便秘丸”,将其分装到塑料瓶中销售给便秘患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薄弱环节,2023年3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行政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益阳赫山某诊所非法行医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何某及诊所进行了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的购买药品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检察官提醒]

医药无小事,三思而用之。正规合格的药品外包装有着明确的成分、主治功能、用法用量等标识,并且说明书中内容准确,治疗范围严格限定,服用未获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药品可能会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家要时常提醒自己和家人避免上当受骗,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保证用药安全。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