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以信访处理替代履行法定职责系违法行政行为
发布时间:2022-09-22 12:03:46 人气:273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某县汽车运输公司职工。1986 年,该县运输公司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原告居住。1993年县人民政府出台《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公有住房,均应向干部、职工、居民出售。原告居住的房屋不符合条件,未列入本次房改范围,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00年8月1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继续按原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出售。涉案房屋亦未列入该次的房改范围内。2018年6月,涉案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原告被要求限期无条件腾空房屋。原告遂向县人民政府下辖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要求:一、调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房改政策;二、依法落实相关房改政策。县交通运输局信访答复其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具有房改资格等予以调查、认定,但被告均未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仅由县交通运输局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故判决确认被告未履行对原告是否具有房改资格进行调查、认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是否符合房改资格予以调查、认定。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错误地将其作为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如果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请的事项确实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即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已经设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行政机关就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内容。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如以信访程序替代法律职责的履行,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