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营商环境的“护航人” ——南县法院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发布时间:2023-07-05 14:54:55 人气:21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蔡瑛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蔡瑛)6月28日18时,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按照既定计划,集中对行踪不定、传唤不到、据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开展突击执行。
在某银行与张某某、黄某某信用卡执行案中。除法院依法扣划的11995.89元,张某某、黄某某一直不履行剩余欠款的还款义务。本次行动中,执行干警至黄某某家中,找到其本人。经执行干警轮番劝说后,黄某某始终没有还款意愿,且其家属态度恶劣。执行法官果断“亮剑”,对黄某某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某银行与刘某、杨某、刘某波借款合同案中,杨某经执行法官传唤后,主动支付了40000元。行动时,刘某并未在家。执行法官只能对其家属进行劝说,希望其家属能正确引导刘某,配合法院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一番释法明理后,刘某的父亲表示,自己是“硬气人”,自愿代刘某偿还欠款10000元。
赵某某与任某某买卖合同案,执行法官曾多次到任某某家中,均未找到其人。趁着时间并非太晚,执行干警想“碰一碰运气”。果然,发现了正在洗漱的任某某。在强制传唤任某某的过程中,其父亲态度恶劣,欲阻拦执行工作的开展。考虑到其父亲年纪较大,法律意识淡薄,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执行队伍并未作过多停留,火速将任某某带离现场。次日清晨,任某某联系亲友将案款32000元交至南县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将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本案执行完毕。
此次行动,南县法院共拘留2人,和解1案,执行完毕1案。下一步,南县法院将常态化开展各类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说法:上述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属于担保人。在执行工作中,对于金融案、民间借贷案,较多被执行人反映,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也并未使用款项,仅仅应亲友之邀,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自己并不知悉法律规定,最后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并不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与保证合同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受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签订了保证合同,成为了保证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对保证方式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连带保证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一般保证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一般保证存在先后顺序。在此情形下,法院先需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当执行不能时,才能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的影响更大,因为该种责任没有先后顺序,法院可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大家受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前,务必审慎考量亲友的经济偿还能力与信用水平,再决定是否签字成为担保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