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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除了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10 11:37:35 人气:19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王塨文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塨文)非法捕捞,除了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2023年7月27日,湖南益阳沅江市两男子因非法捕捞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月。法院同时按其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的33倍折算增殖放流的鱼类数量,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判决二被告向捕捞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28538.3元的原、良种鲢鱼、鳙鱼等“四大家鱼”。依法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并全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案情回顾:2023年1月11日沅江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共华派出所、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在沅江市共华渡口联合执法,发现贺某、周某驾驶一台三轮摩托车运输一车渔获物形迹可疑。两人发现民警后弃车逃离现场,我局民警现场抓获贺某,周某趁乱逃离现场。通过对周某家属做思想工作,于2023年1月15日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两人如实交代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2023年1月11日18时许至12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贺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沅江市杨河外河使用背包式电力捕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到野生黄鸭叫、鳜鱼、翘嘴鱼等渔获物总计202.45千克。经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沅江市杨河水域属于禁渔区,位于沅江市区东南方15.5公里处,隶属于沅江市南洞庭水域,为长江大型通江湖泊;犯罪嫌疑人贺某、周某使用的背包式电力捕鱼设备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非法捕捞会给水域生态带来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如发现有人进行非法捕捞,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