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法廉政官网!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当前位置:首页>>地域信息>>益阳市

【优化营商环境】倾心调解纾企困,高效司法护营商

发布时间:2023-12-22 10:59:21 人气:21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谢竹慧 范质慧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竹慧 范质慧)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央企与国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与北京某软件公司合作,共同运营益阳市某县某校园一卡通项目,完善该县教育信息化市场,于2017年间签订了合作合同,在双方合作的期间,因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文件颁布,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收费治理,某县教育局据此向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作出了督促整改函,责令其迅速进行整改。期间由于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发生了退费事宜导致经营受损,其与北京某软件公司的合作合同在继续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本案涉及情势变更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北京某软件公司亦提起了反诉,其认为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构成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了违约责任。 

因案件诉争合同覆盖了某县内四十余所学校的校园一卡通运营项目,该项目的初衷也是为了改善中小学生学习、生活条件进行的便利举措,同时也关系到国企与央企的权益。承办法官陈晓军全面审核了双方的起诉状(反诉状)和证据材料,认真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检索了与学校教育收费、规范办学相关的案例,同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及意向,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确存在逾期支付北京某软件公司技术服务费的问题,承办法官基于此处着手调解,并充分考虑、平衡双方权益,在连续七小时倾心调解后,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以变更原合同部分条款并由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支付欠付费用为前提,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该院当场制作了调解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的高效办案亦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让双方均在本案的办理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还向承办法官陈晓军送来了锦旗以示感谢与认可。

法官说法:严守契约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是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本案中,中国某通信公司益阳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中提到的情势变更原则,实际是在某些条件达成时“遵守契约”可以被合理突破的考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法律针对情势变更制度的认定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一)应存在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二)情势变更的事实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无法预见的;(四)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五)继续履行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等,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横平关系,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制度的认定规则和适用条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