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普法廉政官网!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当前位置:首页>>地域信息>>衡阳市

耒阳法院圆满调解一起涉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05 10:45:23 人气:25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谢雪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雪梅)近日,耒阳法院小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最大限度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2022年5月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感情未得到修复,被告李某某在这段期间不幸患上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三次,申领了残疾人症,现原告刘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协商,深入了解被告的病情及双方诉求,并充分征询被告的个人意见。2023年12月30日,承办法官得知被告及其父亲回乡后,为妥善处理该起案件,承办法官在确认被告精神状态正常、意识清楚且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父亲在场的前提下,对原被告离婚一案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消除了心中顾虑,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本案中的被告为精神病人,案件涉及如何列监护人,如何参加庭审、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权利如何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实践中,诸如此类涉及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很难得到圆满地解决。

本案虽然情况特殊,但耒阳法院的法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不厌其烦地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对司法的多元需求和期待,既保障了原告离婚自由的权利,也保障了被告的基本生存权利,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圆满解决,彰显了司法温情。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