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 这场新闻发布会带你直击衡阳法院禁毒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26 09:39:46 人气:2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王汝福 李兰 刘芝
湖南法治报讯(王汝福 李兰 刘芝)2024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6月25日上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衡阳法院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和2起典型案例,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龙仕达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卫华发布《衡阳法院集中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开展情况》
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国锋回答记者提问
市中院少年庭庭长梁晓亮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以来,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全力以赴投入没有硝烟的禁毒之战。全市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0件51人,执行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毒品罪犯,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来,市中院与衡山县店门镇石门社区进行对口联点帮扶,筹集资金20余万元在该镇石门社区建立禁毒文化广场,配合当地党委帮扶2名吸毒人员戒掉毒瘾自主创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禁毒进社区”活动,开展禁毒屋场恳谈会,组织禁毒广场操,开展禁毒宣誓大会等活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防毒、拒毒意识; 联合市教育局开展“禁毒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会”活动,将衡阳法院审理的6个典型毒品案件拍摄成微视频,推送至全市各中小学校的师生和学生家长,受教育人数达117万,使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了解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
此次发布会邀请了红网、湖南法治报、衡阳日报、衡阳电视台、衡阳新闻网等媒体参加。
会上,还发布了衡阳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7日,刘某欲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被告人王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毒品种类,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600元每个的价格卖给刘某2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涉及依托咪酯的新型毒品犯罪是近年频发的毒品犯罪类型,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白色粉末状,不溶于水,为费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或短时手术麻醉。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局、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涉嫌毒品犯罪。“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同吸食其他毒品类似,虽易使人获得短暂“上头”快感,但会给人大脑神经造成不可逆的精神损害。切勿为获取短暂“快感”或为满足一时好奇心理而掉入毒品陷阱。
案例二: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谢某曾因分别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及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13.4克;被告人陈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13.2克;被告人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12.7克;被告人陈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1.1克。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或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介绍,提供帮助,促成双方交易成功,其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裁判结果
判决:对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陈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及衍生犯罪一直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定生活的毒瘤,法院对毒品犯罪长期坚持从严从重打击的刑事政策。累犯与毒品再犯都是毒品犯罪中的常见量刑情节,也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效地震慑了潜在毒品犯罪分子,对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