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泡汤 哪些红包该返还
发布时间:2024-08-12 12:58:03 人气:6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谭好 | 作者: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秦松标 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男女恋爱期间,尤其在双方缔结婚约后,给付大额财物等情形屡见不鲜。但当解除婚约时,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也随之而来。情侣分手,所赠与的财物哪些可以要求返还?近期,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
2023年6月,李先生与张女士确定婚约。同年9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并解除婚约。
两人交往期间,李先生先后向张女士转账端午过节费1000元、外出旅游费5000元、辞工返家路费5500元。在商定结婚期间,张女士及其家人到李先生家定亲,李父给张女士红包两万元,给随行亲属的小孩红包2400元。另外,李先生到张女士家上门认亲时给张女士亲属红包共计4000元。
双方因解除婚约产生的财物返还问题引发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今年1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定亲红包2.24万元、认亲红包4000元以及转账红包1.15万元,共计3.7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确立恋爱关系后,张女士携家人到李先生家过门定亲时,李父向张女士给付的两万元大额红包。按照当地习俗,红包既具有定亲礼金性质,又以能够实现结婚的预期目的作为给付条件的,故定亲红包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后续双方当事人因恋爱失败解除婚约,不符合李父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其赠与财产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李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两万元大额红包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李先生给张女士亲戚小孩的红包2400元、上门认亲给张女士亲属的红包4000元,以及两人恋爱期间转账红包1.15万元。由于张女士本人并没有取得前述两部分红包,且李先生给付红包的目的均为了获得张女士及其亲属好感。因此,李先生给付的2400元、4000元红包和1.15万元的转账系一般性赠与行为。张女士没有返还这部分红包的义务,故不予支持李先生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定亲红包两万元。本案宣判后,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涉彩礼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李父给张女士两万元的红包,按照当地习俗该红包是具有定亲礼金性质,且是以能够实现结婚的预期目的作为给付条件的,属于彩礼范围。而李先生在节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李先生为表达爱意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都不属于彩礼范围。
一审:谭好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