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5-11-13 20:42:48 人气:1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张海波 车璐炀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海波 车璐炀)交强险刚过期一个月,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倒车时,遇原告康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后方行驶,因陈某倒车时未查明后方车辆情况,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康某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康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陈某、车主宋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某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事故小客车的车主宋某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车辆的交强险属于脱保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陈某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15万余元予以赔偿,原告康某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某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被告某财保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能够保障事故受害者权益,分散事故风险。车辆脱保期间发生事故,责任人须自行赔偿,若赔偿能力不足,将直接影响受害人及时获赔。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按时、足额投保交强险,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切勿心存侥幸。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