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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检察:以案释法,非法捕捞终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21 21:45:42 人气: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宸2024年12月8日至2025年2月18日,陈某在沅陵县明溪口镇凤滩大坝下方200米处酉水流域处使用自制的打鱼机电鱼,所得渔获物部分用于自己食用,部分出售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陈某捕鱼的时段和区域均属于禁捕时间和区域。经沅陵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陈某使用的违规电器属于禁用的渔具。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的组织下,陈某自愿承担12000元生态修复金,并于同年9月8日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生态保护是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心理,禁渔期、禁渔区的规范并非“一纸空文”,而是基于水域生态修复、渔业资源再生的科学规划,是法律明确强制性保护措施。不能因为“小范围电鱼、少量获利不会被查处”无视生态保护的法定义务。水域生态是公共资源,保护生态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公众不仅要自觉遵守禁渔规定,更应主动监督身边的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的健康。本案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全社会的提醒:生态保护无“旁观者”,每个人的守法行为,都是守护水域生态的重要一环。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